期貨市場能夠有效分散現貨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并能夠通過公開透明的交易機制形成真實、合理的商品交易價格,在我國資本市場中發揮着重要作用。期貨市場實行保證金交易制度,能夠調動少量資金進行較大價值的投資,具有“四兩撥千金”特點,日益受到投資者的關注。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逐漸将違法的觸角深入到期貨市場,利用投資者有追漲殺跌的心理,通過期貨現貨兩個市場實施“花式”操縱,扭曲期貨市場價格,将廣大期貨投資者帶入深淵。
姜某即是這些不法分子中的典型代表。姜某曾是國内某甲醇貿易商X公司的總經理,為進行套期保值做多“甲醇1501”合約。2014年年底,臨近期貨合約交割月份,“甲醇1501”合約持倉逐步下降,姜某暗感不妙。為了使甲醇現貨市場價格符合預期并确保多頭套保持倉順利進入交割月,姜某累計動用約4億資金,大量增加合約買倉,短短一個月的時間買持倉占市場買持倉總量的比例從30.75%升至最高的76.04%,最高買持倉量是市場同期買持倉量第二名客戶(439手)的62倍,形成多頭持倉明顯優勢。同時,姜某利用X公司在現貨市場的優勢地位大量囤積現貨,将X公司甲醇賬面庫存餘額從17萬噸增加至42萬噸,造成市場甲醇現貨需求旺盛的假象,降低市場對“甲醇1501”合約可供交割量的預期,以期進一步推高期貨市場價格。
果然,通過操縱期貨現貨兩個市場的共同作用,許多投資者受到迷惑紛紛做多“甲醇1501”。12月3日“甲醇1501”合約價格較11月14日上漲8.9%。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姜某因動用資金量太大後期無力追加期貨保證金,期貨公司按照規定對其實施了強行平倉。大量合約抛單導緻合約價格大幅下跌,引發投資者恐慌性抛盤,僅3個交易日合約價格跌幅高達19.1%。當初受到迷惑跟單買入的投資者追悔莫及。
另一個不法分子劉某為實現自身盈利,通過大量增持空單、自買自賣、連續打壓的方式做空“聚氯乙烯1501”,導緻“聚氯乙烯1501”合約的市場成交價格與現貨市場價格出現大幅偏離。然而後期多頭力量占據市場主力,“聚氯乙烯1501”合約價格逐漸回歸正常水平,劉某不僅自己沒賺到好處,也坑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如果出于對市場趨勢的合理預期而做多或者做空期貨合約,這屬于正常的投資行為。而不法分子的違法性在于,他們為了謀取私利,利用資金或持倉優勢逆市拉升或者打壓合約價格,人為扭曲期貨産品交易價格,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擾亂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這就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關于禁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定,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所述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連續買賣合約,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或者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等手段操縱期貨市場的違法行為。
期貨市場專業性很強,采用杠杆交易,投資期貨市場除了要熟悉期貨市場的法律法規規則外,還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以及對市場和交易品種走勢的判斷預測能力,能夠對國家宏觀經濟形勢有所把握,運用宏觀因素、微觀因素分析供求關系對相關品種交易價格産生的影響。投資者對于異動合約要理性判斷,要用冷靜的頭腦和理性的思維去面對,切勿人雲亦雲,僅僅跟随市場價格變動訊号即追漲殺跌,一不小心落入不法分子圈套,造成經濟損失。另外,期貨經營機構應更加注重對期貨投資者的适當性管理,使具有一定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進入期貨市場,幫助投資者購買适合的産品,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